關于《運城市鹽湖區稅費保障工作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4-02-28 16:11 來源: 區稅務局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為了進一步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實現應收盡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初步制定稅費保障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F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2月29日-2024年3月27日,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4年3月27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稅務總局運城市鹽湖區稅務局。
地 址:運城市鹽湖區解放北路1668號
郵 編:044000
郵 箱:yhsw8690866@163.com
聯系人:趙英棣
電 話:0359-8690860
附 件:運城市鹽湖區稅費保障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運城市鹽湖區稅費保障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實現應收盡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更好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山西省稅費服務和征管保障辦法》《山西省稅警協作機制》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保障,是指在鹽湖區行政區域內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稅務局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所采取的監督、配合、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稅收保障以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堅持“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司法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并保障相應工作經費。
稅務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其所屬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具體承擔稅收保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源管理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優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六條 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財政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局編制地方預算提供依據。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務局信息化建設,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稅務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金融網絡,積極推行電子繳稅、網上申報,簡化申報征收程序,不斷提高納稅人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
第九條 稅務局要不斷創新管理方式,結合本地稅源狀況,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不斷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降低稅收流失率。
第十條 稅務局應當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積極開展納稅評估,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審核、分析、評價和處理。
第十一條 稅務局應當推廣電子發票的應用,建立與電子發票相匹配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開具、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十二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
第十三條 稅務局要加強欠稅管理,依法采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并按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 稅務局要加強稅務稽查,依法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嚴厲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稅務局在稅收管理活動中,要支持稅務代理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局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章 稅收協助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稅收保障信息系統,健全相關單位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運城鹽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有關單位應當為稅務局提供涉稅信息。涉稅信息提供方式和時間,由相關責任單位在每個月月末5個工作日內提供給稅務部門,對提供時間有異議或者時間難以確定的,由稅務局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稅務局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與稅收征收管理無關的事項。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第二十條 根據稅收征管需要及其管理職能,相關單位應當履行協助義務,分別向稅務局提供如下涉稅信息:
(一)法院:提供企業申請破產、宣告破產、處置財產抵債等信息。
(二)發改局:提供投資項目計劃、進度及項目實施等信息;提供核準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
(三)教育局:提供教育機構登記情況和校辦企業等信息。
(四)工科局:提供對非行政事業單位獎勵或補貼等信息。
(五) 公安局:提供住宿業、娛樂業等行業經營情況等信息;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外籍(境外)人員登記信息;在個人所得稅申報征收過程中,存在未盡涉稅事宜,稅務機關難以取得聯系的納稅人戶籍登記信息、聯系方式等;特種行業許可證發放、變更以及注銷信息;車輛登記、檢驗手續時,核查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公安立案的涉嫌發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信息。
(六)民政局:提供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情況、企業年檢等信息。
(七)司法局:提供律師事務所登記等信息。
(八)財政局: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各項非稅收入相關信息。
(九)人社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情況、各項社保費參保登記、核定繳費等信息。
(十)自然資源局:提供土地登記結果信息,相關地價資料信息,采礦許可證發放信息,礦產資源探礦權及采礦權等收入信息,土地轉(出)讓及閑置信息,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農轉非信息、土地交易信息、書面通知書單據、房源及土地登記情況等信息。
(十一)環保局:提供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情況,發放排污許可證信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異常申報復核數據復函等信息。
(十二)住建局:提供承建的老舊小區、小街小巷改造等市政建設項目信息,提供非稅收入相關信息。
(十三)交通運輸局:提供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客貨運車輛增減變化信息;網絡貨運企業信息、查詢車輛運輸軌跡數據;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信息以及按年提供交通建設項目,駕校學員報名等信息。
(十四)水務局:提供水利建設工程項目,自備水源取用水企業、企業年度取用水計劃、企業季度取用水量、超量信息,水土保持補償費等信息。
(十五)商務局:提供二手車交易、車輛報廢,零售加油站的審批證書、進銷數據等管理中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信息。
(十六)衛生局:提供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和年審等信息。
(十七)審計局:提供審計建議以及審計發現的涉稅線索等信息。
(十八)統計局:提供規模以上企業經濟運行信息;提供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信息。
(十九)殘聯:提供《殘疾證》發放等信息、提供安置殘疾人就業信息。
(二十)科創中心: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備案確認的技術開發項目及技術轉讓信息。
(二十一)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提供管理中所涉及的有關涉稅信息。
(二十二)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工商登記情況,主要是各類企業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以及年檢等信息。
(二十三)醫保局;提供醫療保險費參保登記、核定繳費等信息。
(二十四)工會:提供成立工會組織的相關信息。
(二十五)林業局:提供林、草兩費相關信息。
(二十六)文旅局:提供文化娛樂、體育等行業登記及經營信息。
(二十七)稅務局:及時為有關部門提供所需的涉稅信息。
(二十八)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涉稅信息,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相關單位所提供的信息,隨著經濟的發展、政策的變動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協助稅務局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一)申請辦理房產、土地權屬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提供合法發票、完稅證明或者稅務機關出具的減免稅證明的,住建局、自然資源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稅務局依法扣押、查封動產或者不動產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二)稅務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立銀行賬戶、存款余額及資金往來情況、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時,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予以協助。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手續的納稅人進行審查時,發現其未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應告知申請人先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并通報同級稅務局。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企業進行審查時,應告知其到稅務局辦理變更登記,并通報同級稅務局。
對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局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辦理。
(四)稅務局與公安局應當聯合建立稅警協作機制,加大打擊偽造、變造、販賣假發票及利用假發票進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打擊逃稅、抗稅、妨礙稅收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公安部門要在健全公安派駐稅務聯絡機制基礎上探索警稅實體化協作模式,實行警稅雙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態化聯合辦案,抽調警稅骨干力量,以常駐派駐、合署辦公、聯合執法等形式提升聯合辦案效率。
公安局交警支隊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審驗時,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車船稅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的,不予辦理登記、審驗手續。
(五)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涉稅違法問題,應當移交稅務局處理,稅務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回復。
(六)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民政、人社、科技、商務等有關單位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通報稅務局。
第四章 稅收服務
第二十三條 稅務局應當遵循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務理念,以納稅人正當需求為導向,健全納稅服務體系,積極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和服務型稅務機關,全面推進現代納稅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四條 稅務局應當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納稅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普及納稅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維權能力,營造納稅光榮的社會環境。
第二十五條 稅務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開下列內容:
(一)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及依據;
(三)稅務檢查程序、稅務行政處罰標準及依據;
(四)受理納稅人投訴的單位及監督舉報電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稅務局應當建立和完善納稅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化解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涉稅爭議。
第二十七條 稅務人員為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不得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不得強迫接受有償服務,不得收受、索取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稅務局應當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與服務。
有關單位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相關信用等級評定時,稅務局對其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應作為重要評定內容。
第五章 稅收監督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成立稅收保障工作領導組,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考核范圍,對負有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單位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評、獎勵。
第三十條 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單位未能有效開展協助、未及時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稅務局應當報告區人民政府,由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稅務局應當主動接受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納稅人、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反饋改進措施和結果。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稅務局受理檢舉后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作出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或者非法干預、阻撓、取代稅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代征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
(三)未及時、準確傳遞涉稅信息或者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造成稅收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稅務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拒不提供納稅服務的;
(二)未依法履行為納稅人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
(三)強制納稅人接受有償稅務代理服務或者為其指定代理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故意刁難納稅人,收受、索取納稅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委托稅務局代征的各項規費、基金的征管保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