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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關于承接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1-25 10:22 來源: 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運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增加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運政發〔2023〕35號)文件精神,市級行政職權事項取消下放后,我區相應取消行政職權事項7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事項8項,承接市級下放行政職權事項3項。
現將具體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印發給你們,請切實做好承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涉及市、縣兩級監管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的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實現無縫對接,同時要及時編制“一清單兩張圖”(權責清單、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和廉政風險防控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附件:1.區政府落實運政發〔2023〕35號市級取消后相應取消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2.區政府落實運政發〔2023〕35號取消后涉及區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事項目錄
3.區政府承接運政發〔2023〕35號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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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區政府落實運政發〔2023〕35號市級取消后相應取消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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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對應區級職權事項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改革意見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違反非公募基金會相關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區民政局 |
《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取消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晉民發〔2019〕51號) |
取消 |
取消后,事中事后所有監管歸省民政廳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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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 |
行政強制 |
區民政局 |
《山西省民政廳關于取消非公募基金會登記管理權限的通知》(晉民發〔2019〕51號) |
部分 取消 |
取消后,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取消后,名稱為“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 |
序號 |
對應區級職權事項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改革意見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3 |
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公募基金會及養老機構的撤銷 |
行政強制 |
區民政局 |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8號); |
部分 取消 |
取消后,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按照《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予以撤銷 |
取消后,名稱為“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撤銷”,職權類別變更為“行政處罰” |
4 |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
行政許可 |
區審批服務管理局 |
《關于將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改為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晉糧法字〔2021)81號) |
取消 |
取消后,區級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共享信息,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取消后,調整為其他權力“糧食收購資格備案” |
5 |
對舉報價格違法行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2014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已廢止 |
取消 |
取消后,依據《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國市監稽規(2021〕4號)進行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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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對應區級職權事項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改革意見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6 |
廣告發布登記 |
行政許可 |
區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改版) |
取消 |
取消后,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進行檢查;廣告發布內容是否違法進行檢查;雙隨機公開抽查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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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節能專項驗收 |
其他權力 |
區審批服務管理局 |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企 |
取消 |
取消后,住建部門根據《民用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管理辦法》開展對本轄區內民用建筑工程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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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區政府落實運政發〔2023〕35號取消后 涉及區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的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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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再生育涉及病殘兒的醫學鑒定 |
行政確認 |
運城市衛健委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已廢止 |
取消后,市、縣兩級衛健部門不再組織病殘兒鑒定,利用各種培訓、會議、宣傳活動,向各級衛健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政策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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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運城市衛健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21修正版) |
取消后,市、縣兩級衛健部門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行政處罰行為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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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換證初審 |
其他權力 |
運城市應急局 |
《山西省國防科工局關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等有關情況的復函》 |
取消后,市應急局每季度全覆蓋檢查一次,縣(市、區)應急局每月全覆蓋檢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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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換證初審 |
其他權力 |
運城市應急局 |
《山西省國防科工局關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等有關情況的復函》 |
取消后,市應急局每季度全覆蓋檢查一次,縣(市、區)應急局每月全覆蓋檢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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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5 |
對未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企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運城市商業局 |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版) |
取消后,由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主體審批的職能部門給商務部門推送企業信息,商務部門按照法定職責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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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及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審批 |
行政許可 |
運城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2017年修訂) |
取消后,市生態環境局要監督和指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核設施、核技術利用,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放射性污染及電磁輻射污染防治設施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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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行政許可 |
運城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已廢止; |
取消后,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和商務部門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協助企業解決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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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類別 |
審批部門 |
取消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8 |
反順序開采審批 |
其他權力 |
運城市能源局 |
《關于加強生產煤礦技術改造管工作的通知》晉能源煤技發〔2021〕 314號) |
取消后,反順序開采項目通過所有手續辦理后,市、縣兩級能源局按照省能源局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從初步設計、工程質量、施工組織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市能源局每年全覆蓋檢查一次,縣(市、區)能源局每半年全覆蓋檢查一次。項目投產運行后,開展生產能力及生產要素核查,市能源局每季度開展一次,每年全覆蓋檢查一次,縣(市、區)能源局每月開展一次,每半年全覆蓋一次。安全監管由應急局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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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區政府承接運政發〔2023〕35號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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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市級下放事項名稱 |
職權類別 |
市級審批部門 |
市級下放理由和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區級承接單位 |
備注 |
1 |
批準以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
其他權力 |
市住建局 |
《關于市級物業管理職責下放鹽湖區有關事項的通知》 (運編發〔2022〕11號); |
下放后,機構的審批和監管,由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按照其他同類機構的審批和監管方式分別實施審批和監管。 |
區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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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漁船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
行政確認 |
市農業農村局 |
《漁港水域交通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38號) |
下放后,市級加強業務指導;加強日常督導檢查。 |
區農業農村局 |
本事項現由區交通運輸局實施。 |
3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 |
行政征收征用 |
市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下放后,市級加強業務指導;加強日常督導檢查。 |
區農業農村局 |
本事項現由區農業農村局實施。 |